《公務員考場規則》和《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中第十五條被錄用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具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協助作弊的公務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組織、領導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