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兼職取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