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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可以兼職法律工作者嗎?

《公務員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以外兼職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兼職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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