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壹條吸食、註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活動的,給予開除或者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