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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公務員有哪些相關規定?

1.與1993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這部法律在公務員範圍上有了新的變化,法官、檢察官也納入了公務員範圍。在這部法律的立法過程中,有壹種意見認為,司法公務員應當在職位分類中設置,法官、檢察官應當納入這壹範疇,但法律並未明確。

2.主要考慮是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法律對公務員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和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壹規定考慮到法官和檢察官與行政機關和其他機關的工作人員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且我國已經制定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因此,在該法的職位分類體系中,法官、檢察官不與其他公務員合並進行分類。

3.在這裏,公務員分類管理的原則實際上是在不調整法官、檢察官職位分類的情況下得到貫徹和體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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