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年休假計算方法如下: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新員工連續工作1年後,在計算首次應享受的帶薪年休假時,應進行折算,即(當年在公司剩余日歷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法律依據: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八條以本人年薪收入除以全年帶薪天數(261天)計算。國家工作人員的年薪收入為本人全年應支付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年終壹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薪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繳納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補貼和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補貼不包括根據住房和用車制度改革直接支付給工作人員的貨幣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