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52條。公證處辦理招標、拍賣、抽簽等現場監督公證時,應當由兩人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事先審查和現場監督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當場宣讀公證書,並在宣讀後七日內將公證書送達當事人。公證書自宣讀公證書之日起生效。辦理現場監督公證時,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參與欺詐、徇私舞弊、違反活動規則、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的,應當立即要求當事人改正;當事人拒絕補正的,不予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