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事經濟糾紛調解試行辦法》
第六條調解商事經濟糾紛應當由調解機構或者調解小組指定的調解員主持。
第十條縣、市、市轄區的商事經濟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意上級主管部門調解的,由最直接的調解機構同意上級主管部門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