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公證是公證員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不同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
前者是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對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定,從而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而是在民事權利糾紛發生、當事人起訴後進行,其目的是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二條為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民事地位、財產權利和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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