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規定,當事人死亡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順序繼承。
在法定繼承順序中,妳的同事、子女、父母都有繼承權。
本案中,妳同事的丈夫死亡,開始實際繼承,但婆婆在繼承前或繼承開始時死亡,婆婆失去繼承權。既然婆婆沒有繼承權,那姐夫怎麽會有繼承權呢?
也就是說,她的婆婆在遺產變更登記(我國房地產產權以登記為準)之前就去世了,她被依法剝奪了繼承權。
所以,妳同事應該完全無視她姐夫,讓他去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