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九條。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問題的,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提出復審。公證書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公證書並予以公告,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處應當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