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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職人員父母非法安葬的處罰

法律解析:火葬區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及其近親屬死亡後,其所在單位、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憑火化證辦理撫恤和財政補助。應當火化而未火化的,不得向其親屬支付喪葬補助費和壹次性撫恤金。

法律依據:民政部《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掩埋應當火化的遺體,或者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場所掩埋遺體或者建墳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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