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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是否應該受到限制?

因為公眾人物的特殊性,很多被普通人視為個人隱私的事情,變成了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關註點。因此,在實踐中,他們傾向於贊成社會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自由和公眾的知情權。現階段,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限制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根據《民法》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第103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以電話、短信息、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安寧;(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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