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如果雙方沒有書面合同,而壹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方式主張買賣合同的存在。,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及其他相關證據,認定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對賬確認書、債權確認書等信函、憑證未記載債權人姓名,買賣合同壹方當事人證明買賣合同存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足以推翻該買賣合同的相反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