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 *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損害公司),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本法第壹百五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上述股東可以向董事會提出書面請求,也可以不提出書面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