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轉讓股份,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股權受讓人知道股東因出資期限屆滿未繳納出資的,應當在股權受讓人之後承擔相應的出資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主張優先購買轉讓的股權的,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權期限內提出購買請求。公司章程未規定行權期限或者行權期限不明確的,以通知規定的期限為準;通知規定的期間少於30日或者行權期間不明確的,行權期間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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