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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扣押

法律分析:1。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股息或紅利,但由相關企業支付給被執行人。

2.禁止轉讓這部分股權,法院會強制拍賣或出售。

3.經公司其他股東同意,可以直接裁定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股權是指股票持有人與其擁有的股份比例相對應的權益,以及承擔壹定責任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拍賣、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應當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投資權或者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以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或者股權,以轉讓所得向申請人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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