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商行政管理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五條
申請質押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質押的股權。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份,在凍結解除前,不得申請辦理股份質押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六條
股權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的申請,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共同提出。股權出質註銷登記的申請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質押股權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