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不需要評估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價格主要取決於雙方的共識,所以股權的資產評估是不需要的。當事人主張股權轉讓合同公平,以約定的股權轉讓金額過高或者過低未經評估為由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就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而言,國有資產和股權轉讓、企業改制業務、個人股權轉讓都涉及納稅,都需要進行評估。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公司和個人需要考慮資產評估的法律要求。如果轉讓價格低,他們將面臨稅務機關的稅收調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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