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且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