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山、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糧田、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對公眾有危害的。
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