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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就業期間受到損害,用人單位能否承擔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約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受到的損害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就業關系而認為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

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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