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因承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損失的,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