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掛靠人未按約定履行施工合同義務的,發包人將起訴掛靠人和掛靠人;
2.與下遊第三方的糾紛主要涉及關聯人在項目建設中未按約定向材料供應商、設備出租人、施工隊支付貨款和工資,由關聯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五條。
與其他施工企業掛靠施工,並以掛靠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施工合同而被起訴的,施工方與掛靠施工企業應列為* * *共同被告;因承包人未達到質量標準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掛靠的施工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