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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1.惡意透支,數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2.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無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兩次後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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