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應納稅工資總額的2%、14%和1.5%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2000〕678號)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每月應當憑工會組織開具的《撥繳工會經費專用收據》,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扣除撥給工會的經費。不能開具“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的,提取的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