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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詞匯的隱喻用法?

光看合同法,我舉兩個例子。

承諾必須與要約壹致,就像照鏡子看到的是同壹個人。

鏡像原理

如果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與要約不壹致,則視為受要約人作出了反要約。

如果合同雙方處於談判階段,就合同的具體條款進行討論,壹方提出要約,另壹方提出修改,即還價;對方在這個還價上還價,據說是重復的。

形式之戰

在上述情況下,如何判斷合同何時訂立?

此時英美法會註意什麽時候作出承諾,即誰最終作出了接受對方還價的決定,就被視為作出了承諾。

這個原則叫做:

最後壹擊原則

還有許多其他原則,如英美侵權法中的鄰居原則。

使用了大量的拉丁詞,如Obiter dict um Ratio Deciden di Menrea Actus Reus等。

此外,在法律英語中還有許多具有不同含義的常用詞。該上課了。下次再補充。。。

形式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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