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法律角度講幾個對妳有利的方面,供妳參考:1。這套房產的產權在兩位長輩生前已經變更,但當時沒有人提出異議,已經合法變更產權,具有法律效力。房產應該屬於房產證上登記的人和他的妻子。2.即使財產在兩位長輩在世時屬於所有人(包括兩位長輩及其子女),但兩位長輩去世後,就產生了繼承問題。2002年兩位長輩去世,到現在已經7年了。如果兩兄弟對繼承財產有異議,也必須在2002年兩位長輩去世後的兩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兩兄弟並沒有這樣做,所以現在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即使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分割財產,法院也不會支持兩兄弟的訴訟請求。
這只是我個人的看法,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