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往來的信件、郵件可以證明雙方不和、分居的事實;
2.見證;
3、壹方居住在境外的房屋租賃合同;
4.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得到對方認可。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