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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關於分居的證據可以作為法律依據?

可用作分離證據的材料:

1.雙方往來的信件、郵件可以證明雙方不和、分居的事實;

2.見證;

3、壹方居住在境外的房屋租賃合同;

4.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得到對方認可。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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