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重建,由所有權人決定。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和占三分之二以上人數的業主參加表決,應當取得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和參加表決人數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