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關於教師的法律、法規和禁令

關於教師的法律、法規和禁令

嚴禁以任何方式向學生和家長索要或接受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上一篇:股權質押無效是什麽意思?
  • 下一篇:廣東財經大學有沒有非法兼職的研究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