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款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除外,借款人與貸款人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利息;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款合同的內容,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