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三)》規範發展多種形式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舉辦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應當在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編制部門或者民政部門登記註冊;設立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應當向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註冊。嬰幼兒護理服務機構經核準登記後,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部門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向衛生部門推送相關機構的登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