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行使新聞自由。
公民在行使新聞自由權時,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第六條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對全國的出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出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