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懷孕的,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能決定原因的,不得提出離婚;
2.人民法院分割同壹財產時,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3.其他特殊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2條
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