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的答案:
首先,要約能否撤銷,不取決於要約的確定承諾期,而取決於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盡管絕大多數要約在承諾期之前就已到達。
其次,就本案而言,根據《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要約是不可撤銷的。長江公司不能取消報價。
問題2的答案是:
長江公司超出約定時間作出的承諾是“遲延承諾”。《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的,除非要約人及時告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否則為新要約。
因此,長江公司發出“新要約”,海斯公司不同意,故合同尚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