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強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幹擾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正常的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侵犯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