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後,仍依法對合夥企業的對外債務承擔相應責任。但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達成協議,退夥的合夥人在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追償方式和追償比例也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當然,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三條普通合夥的合夥人退夥的,對其退夥前原因產生的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壹條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退夥後,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回的財產,對退夥前原因造成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