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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

法律分析: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壹個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時間的判斷標準: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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