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憲法的這壹規定實際上賦予了公民享有舒適環境的環境權,任何影響他人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的行為都構成侵權,應該被禁止。但是憲法並沒有規定哪些行為和現象屬於侵權,這需要其他法律法規來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