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約定女職工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不得因性別原因在工資調整、職務晉升等方面歧視或者限制女職工。
第八條女職工在經期連續站立工作超過4小時,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休息。
用人單位可以每月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勞動保護保健費。
第九條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需要進行婚前檢查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