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稅務處理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明確:“八。關於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的協調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已經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會計處理確認的費用,凡不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按照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以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本公告的規定適用於2011及以後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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