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八條表示性能、功能、來源、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承諾等內容的廣告。商品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承諾等。服務應準確、清晰、易懂。廣告中標明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有贈品的,應當明確說明附有贈品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明示、清楚。
第三十三條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姓名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征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