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壹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規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的使用性質,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活動。發現租賃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目前可以選擇向當地工商部門投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責令妳立即停止出租,沒收妳的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2.第二個問題的解決方法是壹樣的。
3.對於噪音擾民問題,可以選擇向當地負責噪音擾民的環衛局辦公室投訴舉報,也可以選擇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糾紛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停止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