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違反銷售廣告承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的公示公告作為要約邀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視為要約時具有法律效力,違反者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就商品房發展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構成要約。即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說明和承諾,也應當是合同的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