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門設置。
1,街道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設五個內設部門:
(1)黨工委辦公室、辦公室(聯合辦公);
(2)社會事務處、維穩辦、綜治辦(合署辦公,掛民政廳牌子);
(3)城管科(掛建設用地規劃辦公室牌子);
(4)仁和計劃生育辦公室;
(5)經濟管理科。
2、街道設置機構:
(1)農業技術服務中心(含農林漁業技術推廣站、水利站、畜牧獸醫站、農機站、屠宰分站);
(2)文化體育服務中心;
(3)勞動就業服務管理辦公室(從出租屋外掛暫住人口管理服務辦公室牌子,共用辦公室);
(4)法律服務所(與司法所合署辦公);
(五)計劃生育服務;
(6)城建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