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第二條,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相關信息:
憲法分類是典型的理論虛構,主要是為了學術上的方便,並不能真正影響壹個國家憲法的實施,也就是分類不能使壹個國家的憲政更加有效。
它也不能使壹個不民主的國家變得更加民主,或者使壹個民主的國家變得不民主。因此,體質分類也是體質的形式分類。因為憲法的分類與民主、憲政無關,所以由於學者設定的標準不同,分類方法也不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