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六條,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可,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後,可以從事宗教教育活動。藏傳佛教活佛的繼承,應當在佛教團體的指導下,按照宗教儀軌和歷史辦理,並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天主教主教由天主教全國性宗教組織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未取得或者喪失宗教教職人員資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從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