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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中承認的法律意義

承認有兩種,事實上的承認和法律上的承認,其含義如下:

事實上的承認:是正式的、穩定的、全面的承認,往往通過正式文件表達,壹般不可撤銷,直接導致雙方全面的政治、經濟、文化關系;

法律上的承認:非正式的、暫時的、有限的承認,通過具體的國家行為和非正式文件表達,可以撤銷,這種承認只導致雙方的政治、軍事和外交關系;

法律承認後,壹國在該國享有完全的主權豁免,建立最廣泛的關系,包括正式外交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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