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1)接受要約但包含添加、限制或其他變更的回復,為拒絕要約。
,並構成還價。
(2)但是,表示接受要約但含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添加或不
相同的條款和條件不會實質性地改變要約的條款和條件,除非要約人口頭上或在壹段時間內沒有過度的延遲。
反對它們之間差異的書面通知仍然構成接受。如果要約人沒有提出異議,合同條款
它受要約條款和接受通知中包含的變更的約束。
(三)貨物的價格、付款方式、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以及壹方當事人的權利
對方責任範圍或爭議解決的附加或不同條件等。,均視為重大變更。
更多要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