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國際經濟法問題

國際經濟法問題

其實妳只要翻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9條第3款就可以了:

第十九條

(1)接受要約但包含添加、限制或其他變更的回復,為拒絕要約。

,並構成還價。

(2)但是,表示接受要約但含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添加或不

相同的條款和條件不會實質性地改變要約的條款和條件,除非要約人口頭上或在壹段時間內沒有過度的延遲。

反對它們之間差異的書面通知仍然構成接受。如果要約人沒有提出異議,合同條款

它受要約條款和接受通知中包含的變更的約束。

(三)貨物的價格、付款方式、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以及壹方當事人的權利

對方責任範圍或爭議解決的附加或不同條件等。,均視為重大變更。

更多要約條款。

  • 上一篇:福建省教師招聘中學前教育綜合知識的比例
  • 下一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司法解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