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邊沖突的規範既沒有明確規定國內法的適用,也沒有規定外國法的適用,而是提供了壹個面向某個標誌(即連接點)的法律適用原則。比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就是雙邊沖突規範。根據其提供的不動產導向法律適用原則,結合不動產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可以推斷適用法律。
它是指調整某些涉外民事法律關系,規定必須同時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適用規範。
至少應有兩種法律適用於重疊的沖突規範,其中壹種必須是法院地法。現代國際私法立法表明,如果立法者認為某壹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應當嚴格控制,就會采用這種類型的重疊沖突規範。